梁家人忙不迭地回家,火急火燎地跟家里人商量,派出所那边却已经出了和解协议。
甲方:陈某某
乙方:梁钊
经本单位依法调查,现查明陈某某于1974年6月29号下午2时许,在京市大某某阶梯教室摔砸长条凳,导致乙方摔倒被脚凳扎伤。
该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对被害人梁钊无过错行为。
现甲、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,达成如下和解协议:
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一次性先赔偿乙方营养费,三十元整。
甲方需在乙方梁钊办理出院手续三日内付清其四成医疗费用。
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后,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非直接误伤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。
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。
本协议一式三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,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。
见证人:全某鹏
甲方:陈某某乙方:
1974年6月30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