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且火灾发生后,“潜火队”赶往现场救火时,还会享有一些特权,比如路遇高官,可不必避路让道,“诸应避路者,遇有急切事,谓救火之类,不容久待者,许横绝弛过”。
在古代,路上相遇,有民让官、贱让贵先行之礼,但“潜火队”可不受这一礼法约束。
“潜火兵”救灾,不允许半点违慢,“如有违误,定行军法治之”。
如果“潜火兵”在救火过程中受伤,则由政府负责治疗并给予奖赏。
“若救火军卒重伤者,所司差官相视伤处,支给犒赏,差医诊治”。
“潜火兵”享有比较丰厚的薪水,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购置、保养。
“仍以官钱量置救火器具,官为收掌,有损阙,即时增补”。
至少在当时世界而言,宋朝政府设立的这一套城市治理制度,是非常先进、卓越于世的。
同时火灾发生后,必追究肇事者、相关负责人、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责任。
对肇事者的处罚区别失火与放火。
失火是因疏忽,放火则是故意而为。
失火与纵火动机不同,受到的责罚也不同。
放火的处罚要重,往往大赦时也不会减免。
有的肇事者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,火起后逃跑。
为了早日将其绳之以法,宋代制订了赏罚政策,发动百姓,捉拿肇事者归案。
捕到凶手后给予赏钱,寄放赃物、包庇犯人之家当在规定日限内自首,否则将会被治罪。
官员没有觉察失火、救火不力,或不能捕获肇事者时,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
负责官员因没有觉察失火而受到惩罚的例子有很多,如滑州节度使张建丰就坐此免官。
官员救火不力也会受到处罚。
州城失火,都监应即时救火,由通判监督,违反者,各杖八十。
都监、通判虽已尽力,仍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上者,都监、通判则被杖六十,并上报朝廷听候处置。